7月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就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发布答记者问。其中指出,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的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已经作出部署,如果发现异常将及时预警,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
报告结论不够充分,
日本不应“摆样式”监测
日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向日本提出关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放的调查报告,认为排海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对此,生态环境部回应,外交部发言人已经代表中国政府表明了态度,这份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参加评估工作各方专家的意见,有关结论未能获得各方专家一致认可。
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事故中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国理事张克俭曾公开强调,“福岛核污染水总量之大、成分之复杂、处置周期之长史无前例。”
张克俭说,日本多核素净化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的核污染水中仍有多种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标,成熟性和有效性有待验证;ALPS系统需要在长达30年周期内处置超过130万吨核污染水,长期高负荷运行的性能与效率令人存疑。很多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并形成生物富集效应,这将给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
今年6月5日,东京电力公司公开表示,5月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港湾内捕获的海鱼许氏平鲉体内放射性元素超标,放射性元素铯的含量达到1.8万Bq/kg,超过日本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标准值(100Bq/kg)180倍。
排海在即,绝大部分的核污水仍未被处理。据东电官网5月18日数据显示,已通过ALPS方式处理的核污水约占30%,待处理的核污水约占70%。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日方在排海的正当性、净化装置的可靠性、监测方案的完善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就监测方面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核污染水排放前的监测有延迟,无法第一时间判断排放是否合格,由此可能导致不达标的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
二是核污染水混合后监测可能造成不合理稀释,日方将10罐核污染水混合后取样监测,可能造成高浓度的核污染水被低浓度的核污染水稀释成达标的核污染水。
三是应有公开透明的长期国际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关乎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应接受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公开透明的国际监测监督,而不应仅仅安排日方主导下的“摆样”式监测。
“日方应正视各方正当合理关切,切实以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并尽快建立一套包括日本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这位负责人说。
网传日方报道
我国核电厂氚排放超标系污蔑
6月23日,在日本福岛核污水计划排海、遭各国反对指责之际,《读卖新闻》突然刊发一条报道,谬称我国核电站每年氚排放量是福岛核电站的6.5倍。
日本《读卖新闻》报道原文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和世界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有本质区别。“一是来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来自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处理难度大。”
这位负责人回应,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地面排水等,含有少量裂变核素,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记者了解到,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核动力厂排放口下游1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1Bq/L(放射性活度的国际单位)。其中,氚浓度不得超过100Bq/L,即要求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的《2022年全国核电运行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55台(不含台湾地区),在建核电机组22台,在役机组保持安全稳定运行,30年来从未发生过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
2022年,我国甚至未发生1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即没有发生任何放射性释放的事故,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运行安全水平居世界前列。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称,要高度警惕这种“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淆视听、蒙混过关的图谋。我们反对的是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从来没有反对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有关误导宣传代替不了事实真相,方案设计代替不了工程实践,口头承诺代替不了真实结果,精心包装的方案掩盖不了企图转嫁危害的图谋,有限的选择性抽查代替不了长期公正的国际监督。
答记者问中,生态环境部强调,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2021年、2022年先后组织开展了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摸清了目前相关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的本底情况。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的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已经作出部署,如果发现异常将及时预警,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