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单位:mg/L)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